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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發布監管細則征求意見 讓互聯網診療回歸醫療本質
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作者: 發布時間: 2021-11-23


  國家衛健委發布監管細則征求意見

  讓互聯網診療回歸醫療本質(大健康觀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日前發布《關于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簡稱《意見稿》),內容涵蓋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監管、人員監管、業務監管、質量安全監管、監管責任等多個方面。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支持社會辦醫,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規范發展。《意見稿》在如何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規范發展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延續了全程可追溯、責任倒追的原則

  國家衛健委數據顯示,中國互聯網醫院數量已超過1600家。對于高速發展的互聯網醫療行業來說,《意見稿》的出臺將讓互聯網醫療告別過去的“野蠻生長”,進入規范、高質量發展階段。

  《意見稿》的細則落地,也釋放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互聯網診療要與實體機構提供的診療服務做到最大限度的“同質”,讓互聯網診療回歸醫療服務的根本定位。“這個文件的具體內容基本上延續了全程可追溯、責任倒追的原則。”中國社會科學院健康業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秋霖說,“線上線下的要求更加明顯一致,很多要求都是線下醫療機構的基本要求。”

  而監管新規在未來的落地,也將對各類醫療機構和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企業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綜合來看,《意見稿》欲實現的全方位監管大大提高了行業的進入門檻,這有利于那些平臺技術和運營基礎強、以提供嚴肅醫療服務為主的互聯網診療平臺。

  將互聯網診療與藥品銷售行為進行“隔離”

  《意見稿》提出,對一部分互聯網診療、處方行為進行明令禁止。“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接診。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這一要求對目前市場上一部分利用AI技術手段提供問診服務的行為做了限制,以杜絕各類平臺將非執業醫師、AI軟件作為接診、開方工具。

  《意見稿》提出,“禁止統方、補方等問題的發生”,“醫療衛生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相掛鉤”,“醫生不得指定地點購買藥品和耗材”。這意味著,將互聯網診療與藥品銷售行為進行“隔離”,防止互聯網診療平臺將診療行為“異化”為處方藥營銷工具,也將對市場上的部分處方外流、DTP藥房等業務提出了挑戰。

  “隨著藥品流通領域的改革,有一部分營銷手段轉移到了線上,在線上就出現了以藥養醫的問題,甚至是回扣的問題,這對互聯網醫療長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挑戰。”陳秋霖說,“文件明確了不能做這些違規行為,特別是不能讓藥品的收入和醫生的收入進行直接掛鉤。這也是我們一直呼吁的,千萬不要讓醫改解決的線下問題轉移到線上。”

  提高行業準入門檻,鼓勵“高精尖”

  《意見稿》對互聯網診療全流程進行了數字化監管,意在實現全國行業在統一規則下發展。《意見稿》細則落地后將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將出清“低小散”的平臺,技術平臺完善、運營成熟的大型互聯網診療平臺的“高精尖”平臺將受益于行業的規范化管理。

  如《意見稿》第十四條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與省級監管平臺共享。第二十條提出,醫療機構電子處方、處方審核記錄、處方點評記錄應當可追溯,并向省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

  除此之外,《意見稿》還提出了多項對于互聯網醫院信息技術平臺的要求,如: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機構要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業務;要求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共享,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同時還提出建立網絡安全、平臺信息安全三級及以上等保等。

  以上均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主體的數字化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是否具備相應的互聯網醫療基礎設施,及相關的技術能力和運營管理經驗將成為合規運營的重要前提。

  政策漸次落地,利好行業向高階發展

  此次《意見稿》所提出的對互聯網醫院的分類、診療范圍的界定延續了此前文件的規則,與一系列利好行業發展的政策一脈相承,是對互聯網醫療行業規范且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保護和對新業態的支持。

  2019年8月,國家醫保局頒布《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提出“原則上對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統一管理”;2020年3月,國家醫保局和國家衛健委聯合發布《關于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再次明確“原則上對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統一管理”。

  而本次公布的《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正式實施后,其所推動的互聯網診療服務統一標準的建立和數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等功能的實現,將更有利于醫保基金對于互聯網診療行為的規模化支付。在全國統一規范的互聯網診療服務前提下,醫保部門即可更為便捷地將符合要求和標準的互聯網診療行為進一步納入在線醫保支付范疇。

  這對在各地已經納入在線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院平臺來說,將成為新的利好。事實上,醫保是否支付已成為判斷互聯網診療服務含金量的“金標準”,醫保作為最大單一支付方的接入,顯然有利于中國在線診療服務市場的進一步擴大。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監管細則對于互聯網診療的收費范圍、定價未做要求,這意味著監管細則將定價權交給了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機構。也就是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公立醫院實行公益性定價,市場化的第三方平臺按照市場原則運營,這對營利性的互聯網診療平臺形成自身競爭力亦是利好。(記者 熊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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