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草案)》(下稱《條例》)。《條例》提出建設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促進省域整體智治、高效協同。明確省和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平臺是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開展數據共享、開放的唯一通道和載體。
該《條例》主要涉及公共數據平臺、數據采集與歸集、數據共享、數據開放與利用、數據安全等5個方面內容,規范了公共數據的采集、使用和治理體制機制。
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條例》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采集數據時,不得強制要求個人采用多種方式重復驗證或者特定方式驗證。已經通過有效身份證件驗明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采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信息重復驗證。
針對應急突發事件,《條例》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依法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具有公共屬性的數據,或者向個人采集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的數據,并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及時共享和開放相關公共數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支持。
同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獲得的突發事件相關公共數據進行分類評估,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采取封存或銷毀等安全處理措施,并關停相關數據應用。
在數據開放與利用方面,《條例》明確省、設區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清單,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戰略意義重大的公共數據。(郭其鈺 許疏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