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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人工智能時代的知識產權法
來源: 人民郵電報 作者: 發布時間: 2021-04-25

編者按:4月20日至26日,2021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如期而至。當前,我國正在從知識產權引進大國向知識產權創造大國轉變,知識產權工作正在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廣泛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有助于引導社會各界深刻領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對于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作用,準確把握新時代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大意義,自覺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找準定位,在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上展現更大作為。本期《法治視界》邀請專家學者,探討如何完善人工智能時代的知識產權法、NFT藝術品版權保護、構建企業創新戰略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話題,為推動知識產權向更高質量創造、更高水平保護、更高效益運用方向發展貢獻力量。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化、智能化基礎設施建設,強化人工智能、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知識產權審查和保護領域的應用,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線上線下融合發展”,“要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人工智能時代,我們到底需要一個怎樣的知識產權法,這是亟須思考的問題。

夯實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基礎

隨著人工智能深度思考和深度學習的全面升級,機器人所彰顯的“人”屬性越發強烈,毫無疑問,這對于傳統哲學認知將帶來極大的沖擊。與人工智能一樣,“人格”“創作”“勞動”“發明”這些傳統語境下的哲學概念也在一步步完成著自我進化。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哲學理論,如黑格爾的人格理論、洛克財產權勞動理論,抑或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雖在特定歷史時期對于知識產權合理性的解釋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解釋面對人工智能創作的知識產權問題時卻面臨著歷史局限性和理論困境,為此,當傳統的哲學體系難以有效解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問題時,有必要洞察人工智能的技術特質,進一步創新和發展人工智能時代知識產權法的哲學體系,從而為人工智能時代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加扎實的理論根基。

設置機器人虛擬人格

在人工智能時代,機器人將與“人”一樣成為創作主體。傳統條件只有“自然人”才能創作的格局或將被全面打破,原有“工具論”已經無法解釋當下的機器人創作。為此,歐盟正在試圖為機器人創辦虛擬的“電子人格”。公司法意義上的“法人”同樣也是虛擬的法律主體,虛擬的法律主體會像自然人主體一樣享受法律權利、承擔法律義務。事實上,所有虛擬人格的意義還在于厘清人類社會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作為虛擬人格孕育了有限責任制度,從而厘清了個人與單位的責任劃分。同樣,機器人作為虛擬人格的目的也在于解釋機器創作的法律現象,從而防止對機器創作物毫無邊界的濫用,既有虛擬人格便有版權主體,從而終結機器創作物為無主物的時代。

機器人虛擬人格的設立還有助于厘清機器復雜創作過程中各方的利益關系。機器人參與創作的復雜性,還在于在這一過程中融合了眾多主體,包括機器人的投資人、機器人的發明人、機器人用于訓練寫作的既有作品的版權人,應當說,上述人員對于培養機器人的創作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在一起機器人創作作品的版權訴訟中,允許上述人員均來主張權利的話,勢必導致法律關系復雜無序,進而影響對爭議的解決。按照機器人人格擬制學說,該作品的知識產權歸機器人所有。至于各方對機器人享有的權益或通過合同解決,或在機器人備案登記時注明。而法院只需認可機器人的版權利益,無須判斷機器人背后復雜的利益關系,事實上,按照機器人虛擬人格,機器人作為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一旦確定,相關利益方的權益問題自然迎刃而解。這樣,機器人的主體概念將進一步融合各方利益主體。借助機器人人格擬制學說,可以用極簡的思維模式化解背后復雜的利益糾葛。

在機器人虛擬人格的理論下,還有必要對機器人“精神權利”予以限制。需要正視機器創作與人工創作的區別,作為自然人的創作甚至可以理解為一種對藝術的追求和一種人文精神的需求,然而機器的創作則以作品使用為主導,作為機器人虛擬人格將不再享有像自然人作者那樣的“精神權利”,而版權對它保護的重點也將從人格轉為財產。

完善算法與數據的保護制度

人工智能將圍繞“算法”與“數據”展開“思考”。隨著“算法”與“數據”所帶來的產業價值的不斷提升,它們也將成為新時期知識產權法關注的重點,并且有必要彌補傳統知識產權法對算法和數據保護的不足。為適應產業發展需要,我國《專利法》也正在逐步放開對計算人“算法”的專利保護,但針對人工智能產品的專利申請,《專利審查指南》還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和補充,以便給予申請者更好的指導。

針對“數據”的保護,也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數據保護制度,從而建立《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特殊權利”三位一體的數據保護模式。其中有關“特殊權利”模式,可以參考《歐盟數據保護指令》中有關“特殊權利”的規定,以期全面規范和激勵大數據產業發展。

完善相關作品授權使用制度

在人工智能時代,機器人將會大量參與創作,由此創作藝術作品也將呈現幾何倍數的增加,對于藝術作品的高效利用將成為一個重要問題。傳統的版權授權制度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為此,可以參考孤兒作品管理制度來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的利用。我國現有《著作權法》并沒有規定“孤兒作品”,但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審稿)第51條規定了“孤兒作品”,即在權利查找無果的情況下,可直接向版權管理機構提存費用,進而直接使用相關作品。歐盟在2012年通過的《歐盟孤兒作品指南》也作出了相關“孤兒作品”的規定。

面對大量的由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也將出現無力尋找版權人的局面,甚至也沒有必要一定尋找到版權人,因此對于人工智能創作物而言,它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所謂“精神權利”的概念,它的產生便是為了使用,否則機器創作便失去了意義,為此可以建立類似于“孤兒作品制度”,對于機器創作物而言,使用者直接提存使用費用便可放心使用,這將極大提升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的利用率,也符合人工智能高效創作的產業需求。


地方動態

第四屆信息技術及應用創新人才發展交流大會暨中國信息協會第三屆信息技術服務業應用技能大賽頒獎典禮在京隆重召開

2023(第五屆)中國電子政務安全大會在京成功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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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屆海峽兩岸信息化論壇暨海峽兩岸數字經濟項目對接洽談會在廈門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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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沢萌